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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签署分家单后父亲去世子女主张按分家单分配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3-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W号的北房四间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原告与赵某鹏系再婚夫妻,婚后没有子女。赵某鹏2011年1月28日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怀柔区W号的北房四间,该院落的正房系1975年所建,没有建房批示,但是村镇都认可房屋为合法建筑。目前该房屋已成为危房,原告急需翻建房屋,但是赵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之间对于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杰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意见。如果有我的继承份额,我的份额全给原告。

赵某亮辩称,原告所述赵某鹏去世时间及房屋翻建情况属实。同赵某杰的意见,如果有我的继承份额,我的份额全给原告。

赵某奎辩称,原告所述赵某鹏去世时间及房屋翻建情况属实。同赵某杰的意见,如果有我的继承份额,我的份额全给原告。

赵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鹏2011年1月28日去世,赵某鹏和原告再婚时,赵某亮已经成年,因此赵某鹏的继承人只有赵某奎赵某涛赵某杰1985年4月12日经由C村民调主任主持,原告、赵某鹏赵某涛签订了分家协议,赵某鹏去世后,北房四间内有两间是赵某鹏的遗产,该遗产应由赵某杰赵某涛各一半,我要求确认对房屋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要求西边对一间归赵某涛所有,剩余房屋由法院分割。现在房屋是原告在住。

 

法院查明

陈某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亮赵某奎赵某杰赵某涛陈某的子女,系赵某鹏继子女。2011年1月28日,赵某鹏去世。

北京市怀柔区W号号院内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者为赵某鹏,用地面积为214.6平方米。经本院现场勘查,现院落内有北房四间。厢房二间,棚子三处。现涉案房屋由陈某居住使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该涉案房屋中北房四间系1975年所建,系陈某赵某亮赵某奎赵某杰赵某涛的父亲赵某峰建的,建房中途,赵某峰去世了,赵某鹏继续盖的房。现陈某主张北房四间均为其所有。赵某涛不同意,认为按照分家单,北房四间内有两间是赵某鹏的遗产,该遗产应有赵某杰赵某涛各一半。为证明其主张,赵某涛向法庭提交了1985年4月12日的《分家单》。

该《分家单》对家中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涉案房屋归赵某鹏居住使用。并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二老留用的一切财产归哥俩均分,其它人不许干涉。赵某杰赵某涛在立约人处签字,此外赵某鹏也签字确认。分家单还有赵某赵某赵某C村民调主任、代笔人等人的签字。经法庭质证,陈某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但认可有分家这个事情,具体怎么说的不清楚。赵某杰赵某亮赵某奎对于该证据认可。赵某杰认为按照分家单分不合理,不同意赵某涛分西边的房屋,表示其份额给陈某。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于该分家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W号院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面积范围内的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由陈某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怀柔区W号院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面积范围内的北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由赵某涛继承;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某赵某峰建的,赵某峰去世后,赵某鹏继续建设。按上述规定,涉案房屋中有两间北房为陈某所有,另北房两间属于遗产。因1985年4月12日,赵某杰赵某涛在村民调主任及其他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了分家单,分家单确认涉案房屋由赵某鹏居住使用,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二老留用的一切财产归哥俩均分,赵某涛赵某杰赵某鹏在分家单上签字确认。陈某虽未签字确认但表示知道分家的事,赵某亮赵某奎亦认可分家单,故各方应按分家单履行。

结合分家单及本案的事实情况,法院确认剩余的北房两间应由赵某杰赵某涛各继承一半。因赵某杰表示将其份额给其母亲陈某,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对于赵某涛主张要求西边一间归其继承,考虑到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其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指出,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处理不能对抗有权机关对房屋是否合法的认定及相关处理,不作为权利人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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