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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农村宅基地被亲属占有腾退赔偿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昆、齐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限期腾退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返还房屋及院落。

事实和理由:周某昆、齐某玲系夫妻关系。周某昆与周某彩系同胞兄妹。一号房屋系周某昆父母于1984年所建,1994年父母将该处房屋分与周某昆、齐某玲所有。因周某昆、齐某玲在他处另有房屋居住,周某彩、李某文育有两个男孩,长子李某浩结婚时无房居住,故周某昆、齐某玲同意借住该房屋。

但后来李某浩不在此居住后,由周某彩、李某文居住至今。201611月,周某彩、李某浩与周某昆、齐某玲因一号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周某昆、齐某玲就房屋所有权确认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周某昆、齐某玲所有。周某彩、李某浩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彩及李某浩的上诉。后周某彩、李某浩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彩、李某浩的再审申请。

依据上述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周某昆、齐某玲多次要求腾退房屋,但遭到二人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本案审理中,周某昆、齐某玲称东墙外新建小房在宅院外,不同意赔偿,且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腾退和返还东墙外新建小房。

 

被告辩称

周某彩、李某文辩称,不同意周某昆、齐某玲的各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是我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不是借住,我也不认可之前的判决。由于双方的亲属关系,故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2.李某浩居住期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多次新建和装修。故此我方向周某昆、齐某玲提出反诉,要求周某昆、齐某玲赔偿反诉人对涉案房屋添附价值25万元。

周某昆、齐某玲针对反诉辩称,认可李某浩在居住期间对涉案房屋进行过装修添附,但双方于20161119日就装修部分签订过协议,写明一号房屋系周某昆所有,由周某昆补偿周某彩装修款项5万元。

 

本院查明

201813日,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昆、齐某玲与被告周某彩、第三人李某浩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审理查明:周某昆、齐某玲系夫妻关系,周某昆与周某彩为同胞兄妹,李某浩系周某彩的儿子,双方均认可第三人李某浩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添附。后本院作出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周某昆、齐某玲所有。李某浩对涉案房屋进行的装修和添附未在此案中处理。周某彩、李某浩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周某昆和周某彩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证据明显不足,故驳回周某彩及李某浩的上诉。后周某彩、李某浩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彩、李某浩的再审申请。

20161119日,周某昆与周某彩签订《协议书》,载明:一号房屋产权系周某昆所有,由周某昆补偿周某彩5万元整。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庭审中周某彩称该协议是受周某昆欺骗而签字的,当时对周某昆说过5万元不够装修费用。

审理中,周某彩、李某文提交了赔款清单,要求赔偿损失387500元,周某昆、齐某玲不认可,称应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添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共计212658.6元。

周某昆、齐某玲确认以上项目系周某彩、李某文装修添附,但对评估价格不认可,并提出书面质询申请。2021312日,评估公司出具《补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周某彩添附的项目评估价格共计198291.89元。对《补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周某昆认可调整后的四项金额,但对其他项目金额不认可,要求所有项目均应按照28%的比例酌减,且认为应该考虑私搭乱建和房屋折旧,并提出再次复核申请。2021415日,评估公司做出回复,认为再次复核申请没有依据。

周某彩、李某文认可按照《补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进行补偿。周某昆、齐某玲提出以下意见:1.东墙外新建小房、东面开山坡石头在宅院外,不在房屋主体范围内,不同意赔偿,且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腾退和返还东墙外新建小房;2.对于后院新盖房,不清楚是否为违建,如果是违建,则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赔偿;3.周某彩、李某文在做主房改造时由国家补贴2万元,该款应从补偿款中扣除;4.所有的评估都没有体现折旧,且都是含税价格;周某彩、李某文称正常来说主房改造有补贴,但实际上没有支付,且并非2万元。周某昆、齐某玲称据了解2万元国家补贴周某彩、李某文还没得到,该款是直接支付给施工队的。

 

裁判结果

一、周某彩、李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及宅院腾退并返还给周某昆、齐某玲;

二、周某昆、齐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周某彩、李某文添附价值189372.97元;

三、驳回周某彩、李某文的其他反诉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现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周某昆、齐某玲所有,故周某昆、齐某玲要求周某彩、李某文腾退并返还一号房屋及宅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因周某彩、李某文在合理占用涉案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及添附,故周某昆、齐某玲应当支付相应补偿款。对于补偿款数额,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周某昆、齐某玲对于后院新盖房认为如果是违建,则不同意赔偿,因现无证据证明后院新盖房系违建,故周某昆、齐某玲应当支付该部分补偿款。周某昆、齐某玲称东面在宅院外不同意赔偿。因周某彩、李某文开山坡是基于合理占用涉案房屋而实际进行的付出,在返还宅院后周某昆、齐某玲可以直接受益,故该部分补偿款周某昆、齐某玲应当补偿。周某昆、齐某玲明确其诉讼请求要求腾退并返还的是一号房屋及院落,不包括返还东墙外新建小房,对该部分法院不予处理。周某昆、齐某玲的其他答辩意见,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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