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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回迁安置资格遭拒?北京房产律师如何破解政策争议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6-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新生儿能否享有回迁房安置权益?预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又该如何界定?这起涉及拆迁安置的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更折射出拆迁领域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专业律师,将从案件事实、法律分析、裁判依据等维度,为您深度解析其中的法律逻辑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2009 12 18 日,因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张氏家族所在村庄启动拆迁程序。张建国作为家庭代表,与甲公司(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彼时,张建国家庭人口共 5 人,包含其本人、儿子张立、儿媳李芳(登记时处于怀孕状态)等 。协议明确,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 467㎡,建筑面积 612.27㎡,甲公司应支付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 1403525 元,涵盖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各项补助奖励费用 。

(二)预购协议签订与争议产生

2012 2 18 日,李芳诞下女儿张小雅。同年 3 19 日,张立与乙公司(承建方)签订《房屋预购协议书》,约定为张小雅预购一套 54 平方米的回迁房,户型为 A2 F,并明确张小雅为该预购房唯一回迁人口 。协议同时规定,原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废止,购房以本预购协议为准 。

然而,2023 年回迁安置工作启动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以张小雅出生时间不符合 “2010 11 15 日(含当日)之前出生予以安置” 的回迁安置方案为由,拒绝向其出售回迁房 。此外,针对张氏家族主张的窗户补助款(9.7 平方米 ×600 / 平,计 5820 元)及房屋面积综合补助费(54 平方米 ×400 / 平,计 21600 元),二公司辩称该款项应由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与己无关 。为此,张立与张小雅作为共同原告,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预购协议有效,并支付相关补助款 。

(三)双方主张与证据交锋

原告举证与主张:

提交出生证明、《房屋预购协议书》、定向安置房项目购房手册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通过协议确认张小雅的被拆迁人身份 。

强调乙公司作为回迁房建设主体,有权对拆迁安置待遇作出约定,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指出 2023 年出台的回迁安置方案属于滞后性文件,不能否定 2012 年已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 。

被告抗辩与证据:

对《房屋预购协议书》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并非正式购房合同,且原拆迁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废止一说 。

提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财政局文件等,其中明确回迁安置方案中新生儿安置时间节点为 2010 11 15 日之前,主张张小雅不符合安置条件 。

辩称窗户补助款和综合补助费的支付主体为村经济合作社,并非甲、乙公司 。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经核实,甲公司、乙公司自 2007 年起存在股权关联关系,乙公司为甲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回迁房建设相关资质 。

《房屋预购协议书》虽无签订时间和负责人签名,但加盖乙公司公章,二被告对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 。

二被告未能提供 2012 年签订协议时适用的 “新生儿安置时间节点” 相关政策依据,仅以 2023 年文件抗辩 。

关于补助款支付主体,现有证据表明相关款项实际由村经济合作社发放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合同效力判定需考量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内容合法性 。本案中:

主体适格:乙公司作为回迁房承建方,且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备就回迁房安置事宜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

意思表示真实:张立与乙公司签订《房屋预购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内容合法: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为预约合同,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认定 。

(二)拆迁安置政策的适用争议

被告以 2023 年出台的回迁安置方案中新生儿安置时间节点为由拒绝履约,该主张存在明显法律漏洞 。依据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新政策通常不能对其实施前已形成的合法法律关系产生溯及力 。本案中,《房屋预购协议书》签订于 2012 年,彼时并无明确政策限制张小雅的安置资格,且乙公司已通过协议对其身份予以确认 。因此,被告以 2023 年政策对抗 2012 年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

(三)补助款支付责任的界定

原告主张的窗户补助款及房屋面积综合补助费,未在《房屋预购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无明确约定且被告已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主体为村经济合作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甲、乙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立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主张的补助款,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撑,且原告已在庭审中撤销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处理 。最终判决确认《房屋预购协议书》有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协议签订要点

审查主体资质:签订协议前,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授权,可通过政府公示信息、企业登记资料等途径进行查询 。

明确合同条款: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涵盖房屋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

留存完整证据:对协商过程、协议签订、款项支付等环节,均应保留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

(二)政策变动应对策略

关注政策时效:密切关注拆迁安置政策动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及时效,避免因新旧政策冲突导致权益受损 。

及时协商变更:若政策调整影响协议履行,应及时与拆迁方沟通协商,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重新明确权利义务 。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专业法律咨询:涉及拆迁安置等重大事项,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对协议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

积极依法维权:若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私信专业律师团队,获取一对一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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