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贾A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B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A县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贾C代表家庭成员与M公司开发的二号房屋、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
被告贾C辩称:原告所述房产已拆迁,当时建设时是被告贾C负责组织人员,建房宅基地是国家批给贾C个人的,原告原有一个老宅基地,在建迎宾街时拆除,补偿的商品地皮被原告以48万元卖出,钱归原告所有。建房期间我们和原告一直没有分家,建房后除我和M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又以我宅基地名义要二号房屋,是否为共有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原告起诉的房产如是共有财产,原告曾代表家庭成员与M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发的合同,其所要的宅基地和M公司补偿的15万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A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B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A县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贾C代表家庭成员与M公司开发的二号房屋、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对此被告贾C,韩D质证认为,宅基地是批给被告贾C个人的,建房也是个人建的,应该是六套门脸和三套住房,对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供原件,所支款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对此被告贾C提供证据为:某某街南保房权证书以及该房屋1996年10月23日农村宅基地审批表。被告张B质证认为,宅基申请是贾C个人的,因家庭成员多,贾C才申请的住宅,补偿得到的是六间门脸和一套住宅。
三.法院判决
登记在被告贾C名下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贾A与三被告贾C、韩D、张B共同所有。
四.律师点评
根据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对此各被告否认。原告主张位于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均为经1996年10月23日审批A县农村宅基地后建造并获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
根据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1997年原告与三被告并未分家,故此期间原告与三被告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的共有财产,但原告要求确认的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住房两套均未颁发房产证。基于上述情况,确认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