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邻村青年吴×于1995年10月举行了婚礼,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登记。自1997年开始,吴×一直生病,均由我照顾。后吴×因病情恶化经医治无效于今年去世,死后留有一笔遗产。可其家人以我未与吴×登记结婚为由不让我继承,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你与吴×自1995年10月起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系非法同居关系,你对遗产不享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这些规定,考虑到吴×生病期间由你抚养照顾,你虽无继承权,但仍能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