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第五项规定,遗产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对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山,公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第4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可以作为遗产。由此也可以推论:土地和荒山经营权不可作为遗产继承,其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承包的土地、荒山的经营权而生成的个人承包收益,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特别是经营期较长的,先期只有投入.而后才能获益的,如承包荒山植树造林,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包括山林的增值部分,继承人也可以继承。根据法律或承包合同.可以由死亡公民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山林。如果集体决定内其他人承包,应当由其他承包人向继求人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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