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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父母去世,自书遗嘱分配遗产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海、赵某均、周某仁、周某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要求该房屋归赵某海、赵某均所有,由赵某海、赵某均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2、案件受理费由赵某强负担。
事实和理由: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赵父于2007年5月7日去世,赵母于2020年2月11日去世。二人育有五个子女,长子赵某海、长女赵某红、次女赵某洁、次子赵某均、三女赵某强。赵父、赵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赵父于2018年7月2日去世,周某仁和赵某洁系夫妻关系,周某权系二人之女。赵父、赵母于1996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赵父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去世后其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亦未进行分割。赵母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中属于赵母的全部份额由赵某海、赵某均继承。现我们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们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某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参加诉讼意见。
赵某强辩称: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我不认可赵某海、赵某均提交的赵母遗嘱的真实性。赵母文化水平较低,无法书写这么长的文字,该遗嘱系伪造的。遗嘱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4日,当时赵母已经88多岁处于糊涂的状态,失去了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也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房产。而且在2019年的时候,赵某均还提出愿意花8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如果当时这份遗嘱真实存在,赵某均是不会提出这一建议的。赵母生前主要是由我照顾的,母亲对每个子女都非常疼爱,并未表现出偏爱谁,也不会用遗嘱的形式分配遗产。因此我要求对整个涉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割。
 
本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父。赵父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去世后其遗产未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海、赵某均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赵母于2018年9月4日书写的遗嘱,该遗嘱载明:“我位依本人立意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是我和老伴共同取得各占一半。房屋中应属于我的份额和从老伴继承的份额在我百年后仅由我的两个儿子赵某海和赵某均俩人继承,各占一半。其他人没有继承权。”赵某海、赵某均另向本院提供了赵母生前的视频证据,该视频证据中赵母作出了与上述遗嘱内容一致的表述。庭审中,赵某强对上述遗嘱和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经本院询问,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鉴定。庭审中,赵某海、赵某均、周某仁、周某权与赵某强就涉案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20万元。
赵某红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邮寄了一份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经本人考虑,为了亲人间的和睦,争取和其他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家人协商解决争议,因此撤回起诉。”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赵某红作出上述撤诉意思表示后,赵某均已不适合再继续作为赵某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作出撤诉意思表示前赵某均实施的代理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赵某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本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仍将其列为原告参加本次诉讼。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海、原告赵某均继承所有,每人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二、原告赵某海、原告赵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红遗产折价补偿款266666元;
三、原告赵某海、原告赵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仁、原告周某权遗产折价补偿款266666元;
四、原告赵某海、原告赵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强遗产折价补偿款266666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赵某强虽对赵某海、赵某均提交的赵母的遗嘱提出异议,但其并未申请鉴定,故法院对赵某强的异议不予采信,结合赵母的视频证据,法院对赵某海、赵某均提交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法院认为,对于赵母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因赵父在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法院对赵父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赵某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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