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关系,有两个儿子丙和丁,甲乙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甲乙去世后遗留的遗产为房产一套,丁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自愿放弃了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产依法由丙一人继承,并且丙也办理了手续。现丁反悔,想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于是到公证处咨询能否撤销该声明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此声明书是丙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不违法且与事实相符,所以该声明书不存在可撤销情况。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处理后,丁才对放弃继承翻悔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