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民有徐建、徐娟和徐彬3个子女。徐民一直和大儿子徐建一起生活。2008年8月,身患重病的徐民让病友胡海代写了一份,明确自己的房产由徐建继承,徐民在该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胡海作为见证人签字。2008年9月,为了稳妥,徐民又请单位工会主席李玉代写了一份遗嘱。在李玉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并确认内容无误后,徐民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这套房产由徐建继承。徐彬作为见证人签字。2009年5月,徐民因病去世。丧事处理结束后,徐建提出按照父亲生前立下的两份遗嘱,由其独自继承房产,徐娟和徐彬则对父亲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应当由兄妹3人平均继承。2009年6月,徐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徐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但是立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设立遗嘱,才能于遗嘱人死后发生的效力,否则遗嘱无效。是我国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本案中,徐民生前依自己真实意思立下了两份遗嘱,而两份遗嘱是否有效,则关键看这两份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根据《》第17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继承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见,见证人是否适格,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综观本案,第一份遗嘱,仅有病友胡海代写、见证,无其他见证人参加见证,违反了《继承法》第17条强制规定,属于无效遗嘱。第二份遗嘱,虽然由李玉代书,但是徐彬作为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此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8条强制规定,也属于无效遗嘱。徐民的两份遗嘱均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因此,徐建不能独享房产,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兄妹3人平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