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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遗嘱按谁的意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案情

近日,一老爷爷和一位老太太在其女儿的陪伴下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老人对值班公证员说,他和老伴一直都与小女儿共同生活,并为小女儿照顾刚生育的孩子。大女儿在外地工作生活,只是春节期间回来看看。自大女儿生育二胎后,就没回来看望他们了,只是偶尔来电话,还要求父母出钱购房。两位老人为此很伤心,与大女儿已经没什么感情。老爷爷有以其名义登记的,现在居住,座落在广州市五羊新城的福利分房一套和一些存款,想在他们百年后,全部留给小女儿和小女婿继承。担心小女儿、小女婿因遗产和大女儿产生纠纷,就打算到公证处立个遗嘱。

公证员听完老人的陈述后,指引两位老人到录音录像室,与另一名公证员共同办理。两位公证员按程序分别与两位老人单独进行谈话。在交谈中,两位老人的态度均与刚才相比有很大不同,特别是老爷爷,对是否立遗嘱犹豫不决,可能是因小女儿不在场的原因,老人终于说出了心里话。

老爷爷表示,小女儿一家确实对他们很好,对他们照顾的无微不至,而且一直共同生活,感情也比较深。大女儿虽不常回家,但因为工作在外的原因,也理解,但两个女儿都是自己的骨肉,他们其实不愿意亏待大女儿。来办遗嘱公证,他们早就有此想法,并把此事和两个女儿商量。小女儿觉得姐姐什么都不管,将来还能分遗产心里不痛快,经管大女儿也表示愿意放弃,但小女儿非让两位老人按她的意思来办,并教两位老人如何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告知两位老人,这种情况下无法为其办理公证。

为什么?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赋予了公证遗嘱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为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越来越多的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遗嘱公证。但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需继承人及其他人的同意。因此继承人应充分尊重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和权利。

五种法定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任何一种形式,只要是依法而立,都有法律效力,但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办理公证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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