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公证遗嘱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公证遗嘱 >

我拿着公证遗嘱去继承,房产部门居然要遗嘱继承权公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辨别遗嘱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概念

仅有最高院公报案例,尚未出台明确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这块“肉”如何分割,还不明确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或许更有市场


以前是?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

现在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一则案例彻底打破了这种惯例,使得继承权公证成为非必经程序。(公证费很贵哦!)

普个法先!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以确定继承活动真实、合法,并出具继承公证书的法律行为。

公报案例:

南京市某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于20115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房屋等赠与陈爱华,陈爱华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同年83日,陈爱华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该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理由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陈爱华提前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且《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区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区住建局同意为被上诉人陈爱华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并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8日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区住建局撤回上诉。

律师建议:

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当然,在国家未对此出台明确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目前仅为最高院公报案例),估计全国大部分房产登记机关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机关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说句题外话,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或许更有市场了。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是中国首家专业办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进行过大量案例研究,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关键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