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父母于2003年1月20日办理了。当时在上写明如下:“有一套房子,房产权二人各50%,归男方所有,可以出租。租金归男方一人所得。但房产权不得转卖、转让、抵。如今后双方去世,房产权都归女儿所有。”现刘某父亲已去世,且没有留下。由于上的名字是刘某父亲的名字,刘某现在想要办理房屋继承。但去公证处时,公证处表示由于刘某奶奶还健在,需要刘某和刘某奶奶一起去办理,并只有刘某奶奶声明放弃继承,刘某才可以全部继承。
一、这份离婚协议书,虽然没有公证过,但是有民政局的盖章,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有这份离婚协议书,刘某是否有权继承刘某父亲的那50%的房产权?
三、如果刘某一直不去办理刘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那么等到几年以后,刘某和刘某奶奶是否有权私自处理遗产?比如刘某奶奶在她的遗嘱中写出,将刘某爸爸那50%的房产权中的属于她的那部分给谁的话。
一、从所提到的内容来看,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而当事人父母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对夫妻的房产作了处理。即将原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作了双方各按50%的份额的约定。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即使没有进行公证,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由于当事人父亲生前没有留下明确的遗嘱,因此,在当事人能否继承,继承的具体份额等问题上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相关公证处认为当事人父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原因,所以表示需要当事人奶奶和当事人一起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