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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否“继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公房能否“继承”?
   
  近日,有读者来电询问公房承租权继承的问题,发现一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和售后公房及产权房的继承,在此特作分析说明,供读者参考: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所谓公房的“继承”,是指“继续承租”,并非《继承法》概念上的继承。两者之间存在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权利的继受人范围不同,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公有房屋的“继承”则是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及相关地方政策。在上海地区,第一顺序为在承租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对此继续承租人有争议的,应当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先行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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