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 27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宣判一起因遗产分割引起的纠纷案。
龚某某与杜某某夫妇祖居旬阳县城关镇老城。龚杜夫妇共生育五男四女,分别是:龚仕成、龚cc、龚bb、龚dd、龚ee、龚ff、龚gg、龚hh、龚aa。1984年、1986年龚某某夫妇经旬阳县城乡建设环保局及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关镇二居十四组城区滨江北路75号重建、续建四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1987年8月房屋建成,建筑面积212.09平方米。讼争房屋临街而建,三层房屋每层价值不等。同年11月龚某某去世。1989年1月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旬房地字第487号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杜某某。2007年9月22日杜某某在西安市龚bb家由陕西力德马锋、戴强律师见证下立下:一、将位于旬阳县城区滨江北路75号私房中属于杜某某个人的二分之一即底层全部房屋及二层过道一间和后庭一间,总计六间房屋指定由龚aa继承。将其余房间中自己应占的十分之一份额指定由龚bb继承。2008年7月20日杜某某过世。遗嘱继承人龚aa、龚bb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其他兄妹引起争议诉至法庭,审理中,法庭依法追加龚cc、龚ff、龚gg、龚i为共同原告。
龚某某、杜某某夫妇1987年建讼争房屋,龚dd也在本县火车站进站路自建房屋。2006年龚仕成在深圳病故。龚仕成膝下有一女龚i,2001年移居澳大利亚。龚ff系陕西中烟工业旬阳卷烟厂退休职工,目前因患精神病在安康精神病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亨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1989年在办理证时,旬阳县人民政府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杜某某名下,三知晓。至今已二十余年,被告未主张过房屋产权。从证据的效力上分析,房屋产权证书是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与被告举出的证言等反证相比较,证明力明显较高。讼争房屋系龚某某健在时所建,应认定为龚某某与杜某某的,不应认定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两名律师见证签名属实,杜某某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该遗嘱中关于房产份额处分的主要内容有效。被告辩称遗嘱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但,遗嘱只能处分属于杜某某个人的财产。讼争房产在龚某某生前没有分割,在龚某某死亡后也未析产,杜某某个人径直将价值较高的房间以遗嘱的形式处分给龚bb、龚aa两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其遗嘱中指定房间楼层的表述无效。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讼争房屋系龚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某将其与龚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个人的1/2处分给龚aa应为有效。龚某某1987年去世,对属于龚某某的1/2房产,应按处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杜某某、龚仕成、龚cc、龚bb、龚dd、龚ee、龚ff、龚gg、龚hh、龚aa十人等额继承。但龚仕成已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龚仕成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龚i。十个继承人每人对龚某某的二分之一房产均享有1/20的份额,杜某某将其所有的1/2份额以遗嘱处分给龚aa,将其应继承的1/20(并非1/10)以遗嘱形式处分给龚bb,龚aa就亨有讼争房产的11/20的份额,龚bb就亨有讼争房产的1/10的份额。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座落于城关镇二居十四组城区滨xx路75号四间三层房产,龚aa亨有11/20的;龚bb有1/10的所有权;龚cc、龚dd、龚ee、龚ff、龚gg、龚hh、龚i各享有1/20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