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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以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某某与栾某某为。

  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人:刘某某,女,28岁,辽宁省盖县九寨村农民。

  人:栾某某,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某某之子栾某某与刘某某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某某、刘某某与其父母另过。1985年7月7日栾某某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栾某某之父栾某某得2600元、刘某某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的财有: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某某的遗产9件,价值395;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某某父母给他们的。

  栾某某死后,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某某、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某某的遗产有。栾某某、沙素梅不准刘某某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某某的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某某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某某的个人遗产归栾某某所有。

  宣判后,栾某某、沙素梅不服,以刘某某与栾某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某某与栾某某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规定的,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某某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二、认为刘某某与栾某某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规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不登记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因此,不能确立其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继承权。

  省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不应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一)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进行结婚登记……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只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确立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婚姻法、所说的夫妻间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一般地说,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实婚姻。(三)刘某某、栾某某是在新婚姻法公布后,经过宣传贯彻3、4年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如果承认他们互相间的继承权,就等于承认他们是合法夫妻,这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也是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四)鉴于刘某某、栾某某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个月,生活上互相照顾,所以,可从栾某某遗产中分出一定份额,照顾给刘某某。但是原审法院把刘某某、栾某某作为合法夫妻进行保护,刘某某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利是不妥的,本案应按财物纠纷处理为宜。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与栾某某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个月,已为群众所公认,是事实婚姻。栾某某死后,刘某某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应按继承案件处理,保护刘某某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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