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的陈某某将其“养”祖父王爱舜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其父亲王某的全部遗产。1月26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当庭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11.21万余元由陈某某继承。
据了解,王某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王某于1980年6月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东庄乡北陈村,曾用名陈琳、陈周。王某三岁丧母后随父亲到河口区孤岛镇生活,其父于1993年底因意外事死亡。
1994年,王某按照农村风俗被博兴县店子乡耿王村村民王爱舜“收养”,且把户口迁至王爱舜名下,但未办理收养的相关法律手续,并更名为王某,但王某并未同王爱舜长期生活,而是在其姑父许崇迎处生活。
2000年, 王某到河口区孤岛镇自谋生活。王爱舜在1997年写给王某的书信中明确说明同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王某在河口区孤岛镇生活与陈某某的母亲戴友平于2002年10月份开始同居,因戴友平不到年龄,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戴友平18岁时于2004年3月8日生下陈某某。
2005年5月,王某在中死亡,留下的遗产有存款11.21万余元。为继承该遗产,陈某某随把王爱舜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于1994年按照农村风俗被王爱舜“收养”,但未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不能成立。通过DNA能够确认陈某某与王某、戴友平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陈某某继承王某的遗产11.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