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大与严群系,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两子王建贵、王严。王光大于2010年5月18日死亡,现王光大在农行昭通市分行镇雄县支行南广路分理处存有存款8220.99元(大写捌仟贰佰贰拾元玖角玖分整),存折账号为24-038601100047969。王建贵在其父王光大死亡后,与其母严群、其弟王严就父亲生前的存款8220.99元协商,严群、王严自愿放弃此笔遗产的分割权利。王建贵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效力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被继承人王光大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镇雄县支行南广路分理处存折账号为24-038601100047969内的全部存款8220.99元(大写捌仟贰佰贰拾元玖角玖分整)均归王建贵所有的调解协议。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就本案而言,严群与王严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作者单位: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