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先生与刘小姐自由恋爱3年后,刘小姐为孙先生生有一子孙乙,为了庆祝孩子的出生,孙先生与刘小姐邀请家人喝酒庆祝,宴席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孙先生和刘小姐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者逃逸,仅留下刚一岁的孙乙由孙先生的母亲。孙先生生前因结婚、买房及为母亲治病欠债60万元。即便将孙先生的家产全部卖掉也不过50万元,仍有10万元无法偿还,而且孙先生的母亲年迈多病,维持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难。于是孙先生的母亲和协商,看能否将孙先生50万遗产中的一部分留下来抚养孙乙。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孙乙不到一岁,抚养人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可以将孙先生的50万遗产中的一部分留作孙乙的生活费,具体数额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