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公房继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公房继承 >

债务人留有遗产 继承人应当还债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巩义市人民法院 董亚恒 王红梅

2004年7月14日,赵某的五位遗产继承人妻、母、儿、女上了法庭,李某要求他们以继承的遗产偿还,巩义法院判决如诉。

1999年9月11日,赵某给原告出具一份,注明:今欠现金12000元正,月息1分2厘,半年还贷。2000年2月赵某死亡,原告向其继承人即五被告讨要,2001年元月份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下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法院查明,五被告继承了赵生前所购位于洛阳市南新安街某营业房的产权,并获得了该营业房的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赵死亡后,作为赵继承人的五被告继承了赵某的遗产,应当以其继承赵的遗产对原告这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五被告以其继承赵的遗产偿还原告李万喜借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