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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6月23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一起纠纷案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判决,确认赵女士与其亡弟赵某的借贷关系成立,赵女士的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小雪和母亲卢某予以偿还。

 2005年春节,赵女士的弟弟赵某经过母亲卢某,向赵女士7万元,用于交纳新购住宅楼的首期等相关费用。赵女士便带着儿子凯凯及弟弟的女友秀秀前往银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秀秀手中。碍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之事。

 2005年7月,赵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为讨回借款,赵女士向八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小雪、卢某及秀秀偿还7万元整。一审过程中,赵女士提供了、证言、银行业务凭证、房产首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据等多项证据,被告卢某和秀秀对赵女士弟弟借款事实也均予以确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卢某和小雪分别偿还借款3.5万元。小雪不服,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赵某的非婚生女儿小博出生,并经另一继承关系案件判决:赵某的遗产应由小雪、小博以及卢某三人共同继承。赵女士在二审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小博应承担的份额,而小雪亦未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因此判决小雪和卢某根据个人30%的遗产继承比例各偿还赵女士2.1万元。小雪仍不服,以“债务认定无依据”等理由向白山中院申请再审,但仍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该院因此依法维持了二审判决。赵女士的之旅就此告以终结。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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