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晨报】
穿着上世纪八十年代款式的淡绿色羽绒服,31岁的于莉脸上泛着初为人母的特有光泽。庭审中,她迎着对面席上婆婆和小姑子的目光,丝毫不隐瞒出生15个月的儿子是借精而生的试管婴儿。
丧夫儿媳法庭投诉公婆暴力争房
于莉在法庭上表示,2004年5月,41岁的丈夫张小军在她怀孕因患癌症去世。 丈夫去世5个月后,她生下儿子张盼盼。为了丈夫留下的房产,婆媳常发生争执,甚至惊动过“110”,但始终无法解决。去年12月5日,她无奈之下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于莉在状中称,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文安里某号602室是她与丈夫婚后于2002年8月购买的房子。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自丈夫去世后,住在对门601室的公婆经常与她争吵,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并索要10万元的遗产份额。对此要求,她无法接受,公婆因此多次上门对她非打即骂,肆意凌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她愿在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处理。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公婆份额的权利,我将依照法律履行。”于莉在诉状中说。于莉还向法庭出具了与丈夫张小军的证及、,证明文安里某号602房是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
婆婆出示儿子曝出孙子乃借精而生
昨日上午,在秦淮区法院第三法庭上,年近70岁的婆婆李桂芳听到儿媳的起诉理由,频频摇头。她表示,儿媳于莉起诉所述的事实没有根据,她否认曾恣意打骂、凌辱过儿媳。她说:“我们都是70多岁的人了,年纪和体力也不容许我们这样做。”李桂芳反过来指责媳妇于莉在儿子重病期间,不愿掏钱为儿治病:“我儿子在医院时跪在地上,求她给钱看病啊!”
说到与媳妇争夺房产的纠纷,婆婆李桂芳称:“文安里某号602室是我们上辈祖产拆迁分的,当时我儿子还在上学,没有结婚。2002年,我儿子在我这儿拿了1万元买下房子,当时他已结婚了,基于以后避免纠纷考虑,我才把名字过给儿子。况且,我儿子病重期间曾留下遗嘱,约定将房产返还给我们。”
李桂芳向法庭展示了儿子临终前的内容:
“遗嘱:张小军生于1967年3月14日,现身患重病。在重病期间,妻子于莉不尽义务,医药费、治疗费一概不拿,也不尽心照料。为此,我作以下决定:1、现(儿子张盼盼)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某号602室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1.5万,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特此声明。张小军 2004年5月20日”
媳妇亮出人工授精协议为儿子讨
对婆婆出示的丈夫遗嘱,于莉当庭表示,她对丈夫遗嘱的真实性有点怀疑。但她承认,丈夫对父母是很孝顺的,对自己确有一些意见,丈夫书写这份遗嘱时可能对自己有偏见。于莉说,丈夫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和“”,证明儿子张盼盼虽系人工授精所生孩子,但是夫妇两人签字同意的。
在于莉夫妇与南京军区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约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上,写着这样一段话:“我们婚后6年不孕,经检查证实因男子无精子症,缺乏生育能力。本夫妇要求生育,申请应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上写明:“本夫妇将为人工授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夫妇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该后代的和教育义务,履行相应法律、伦理义务和责任。”
于莉认为,根据协议书规定,儿子张盼盼是丈夫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争议:无血缘试管儿能否继承遗产
于莉在法庭上表示,儿子张盼盼才1岁多,没有生活来源,虽然与丈夫没有血源关系,但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儿子、公婆的孙子,请求法庭在分割遗产时予以考虑。于莉认为,丈夫张小军自书的遗嘱是无效的。她说:“我儿子也姓张啊,张小军不能取消无生活能力的儿子的份额。”
婆婆李桂芳则坚持表示,张盼盼虽然现跟儿子姓,但房子的来源是祖房拆迁分的使用权房,当初出资购买房子时,他们出了2/3的房款,按出资额算,他们应享有2/3的权益。儿子在遗嘱中已把所享有的部分赠与他们,根据遗嘱,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和媳妇不应享有继承权。
见婆媳双方互不相让,法官决定当庭进行。在调解中,婆婆表示,从居住现状来看,双方关系已经恶化,不宜居住在一起,“我们要求拿房子”。媳妇于莉则表示,如果公婆实在要房子的话,就“给我20万元”,公婆若不同意,“那就评估吧”。
昨日,法庭宣布暂时休庭,待评估后再行调解。闭庭后,于莉匆匆地离开,她说要赶紧回家,她放心不下15个月大的儿子张盼盼。
专家:对借精生子继承权尚无明文规定
昨日,一位从事多年民事经验的资深法官告诉记者,在当今,由于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人类在生育问题上可以越过通常的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但无论是人工授精还是体外受精,均逾越不了精子与卵子结合而受精这一生物过程,精子只能由男子产生。鉴于此,保护男子的生育权,也是法律应考虑的问题。
这位法官表示,目前法律上对借精生子的继承权尚无明文规定,但很显然,现在医院在与患者签订借精生子的协议中,有要求申请夫妇尽父母义务的条款。从这点上说,借精所生的孩子也不应受歧视,理当享有正常孩子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