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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价购房)赠与程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房屋赠与需要依次完成五个程序:1、如果是央产房的,首先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查询房屋档案,看房产是否能够上市。如果可以上市的,要求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出具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2、办理公证;3、补交出让金;4、缴纳;5、办理过户。

一、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如果是央产房(原售房单位为在京中央单位)办理赠与手续,一定要先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查询房屋档案,看房产是否能够上市。如果可以上市的,要求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出具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由房屋产权人携带如下材料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查询,并申请出具上市证明:

1、自己的身份证明;

2、原始购房协议;

3、;

这些材料需要原件和复印件一套。

如果有配偶的需要提供和配偶的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

可以委托他人,但是代理人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

之后,需要到有关单位(物业公司或者所在单位)开具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法律规定:《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

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需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如果赠与人不是单身,需要配偶同意并且一同前往。需要随身携带如下文件:

1、赠与方: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协议、购房缴费收据。

2、受赠方:身份证明、户口本。

3、公证费:60(元)×建筑面积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比如,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需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办理。双方需要随身携带以下证件:

1、房产证。

2、原始购房协议。

3、赠予法律关系双方的身份证明。

4、赠与合同公证书。

5、受赠人不是北京市户口的还需要带暂住证。

以上文件需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土地出让金计算:每平方米15.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缴纳契税。

房屋赠与需要到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双方当事人应当随身携带如下文件:、赠与合同公证书、受赠人的身份证。

缴纳契税比例: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五、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4、赠与人或者受赠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5、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中房产证号不复印,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8、已购成品价住房赠与人的提交赠与人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契约、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如果为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取得房屋还需补交价差。其中已购央产房(原售房单位为在京中央单位)赠与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出具的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9、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10、多个人共同受赠一套房屋的,应提交共有协议(原件),约定由何人持有房产证、何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并约定共有份额。

应缴税费:房证每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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