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魏某某代管父亲名下房产数十年,并装修。父亲去世后,魏某某的弟弟拿着,要求继承房产。
姐弟对簿公堂。魏某某提出弟弟要付10余万元管理费的诉请。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只是代管父亲房子,“管理费”的诉请无法支持。
20年前,魏某某父亲前往境外居住,委托留在福州的女儿代管祖屋。2002年,祖屋拆迁,魏某某以父亲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获得。2007年安置房交付时,魏某某垫付购房款1万余元。由于父兄都在境外,她就对屋子进行装修并添置家具,花费数万元。
1996年,魏父在境外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财产包括福州的祖屋,全部交由儿子魏某继承。2007年,魏某回福州省亲,得知祖屋已经变成安置房。
去年底,魏某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魏某某也提起反诉,要求弟弟支付房屋管理费10余万元。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时,魏某提供了父亲遗嘱,要求法院判其继承安置房,并判令魏某某腾房。
魏某某辩称,多年前她就为父亲代管房产,时,也是她代为处理,并垫付购房款,对安置屋进行装修、管理等,先后共花费10余万元。魏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10余万元的管理费。
法庭审理确认,魏某某支出购房款、物业费、网络电视初装费等1万余元。魏某表示可以支付,但不同意付其他所谓“管理费”。
法院认为,魏某提供的父亲遗嘱真实可信。魏父生前仅是委托女儿代管房屋,虽然魏某某辩称因看房,支出各项费用10余万元,但提供的证据表明实际支出仅为1万余元,因此 对其索要10余万元的“管理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魏某继承安置房,并支付购房款等费用1万余元给对方。魏某某要按期腾房。 来源: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