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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房产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张某三岁母亲病故,父亲张鸣服刑,张某被送与邻居田放收养。张某的父亲张鸣刑满后与丧夫携女的于美,三十年后张鸣病逝,张鸣送给田放收养的、现已成人的张某,要求与张鸣的继女——于美的亲生女儿于晓燕以同等身份,继承张鸣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于晓燕不同意因此发生纠纷,张某诉讼到了法院。

  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同时又对生父母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所以说,如果张某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能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房产,不具有与于晓燕相等同的。据此,张某的主张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认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许浩、柳香没经,以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浩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香认为她与许浩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浩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人,继承许浩的房屋等财产。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柳香若在许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柳香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认为婚姻关系存续 继承的遗产都是

  田某、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继承了其父田栋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某、田某,韩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某拿出了其父田栋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这份遗产由田某继承。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某的,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韩某、田某离婚,韩某对田某这笔个人的财产无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为无权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认为, 上是谁的名字 即谁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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