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能继承吗?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规定的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
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该租赁合同自然消灭,但作为共同居住的人有优先承租权,你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和
你叔叔和姑姑无关,拿房本、你祖父的死亡证明、你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房管所办理更名手续,不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可到房管局相关部门咨询。
(补充:《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