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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 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上诉人梁某某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梁某某2000年9月13日死亡(农历二零零零年八月初六),于2000年9月26日办理死亡注销。被继承人何女1999年10月14日死亡(农历一九九九年九月初六),于1999年10月25日办理死亡注销。本案均为被继承人梁某某、何女的子女。梁xx亦是被继承人的儿子,已于1997年8月25日死亡,没有代位继承人。南海区黄岐街道办事处黄岐村岐东村民小组证明梁某某持有岐东股份20股;何女持有持有岐东股份公司股份20股;何杏娥(何杏)持有岐东股份公司股份20股;梁xx持有岐东股份公司股份12.87股。南海区黄岐街道办事处黄岐村岐东村民小组还证明:何杏娥(无子女)是梁某某的伯婆,其在岐东股份公司股份20股归梁某某所有。上列共计72.87股记载在梁某某2001年-2002年岐东股份公司股息分配表上。2001年和2002年梁某某岐东股份公司股息35474元,由梁某某领取。南海区黄岐街道办事处黄岐村岐东村民小组还证明梁某某、何女有坐落黄岐城区岐东村永安里五巷13号房屋一间,面积约46.55平方米,并持有集体使用权证。梁某某收取了该房屋2002年5月、6月、7月租金共1050元。

  原审判决认为:梁gg、梁ff、梁mm的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权利人还包括梁aa、梁bb、梁cc、梁cc,应当追加四人为共同原告。法院已明确告诉梁aa、梁bb、梁cc、梁cc,如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如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则仍是本案共同原告。依照的相关规定,何女、梁某某生前未立有,其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何女、梁某某的包括:座落黄岐城区岐东村永安里五巷13号房屋一间,面积约46.55平方米;岐东股份公司股份72.87股及已由梁某某领取该股2001年和2002年股息35474元;遗产房屋租金1050元。原告梁gg、梁ff、梁mm要求座落黄岐城区岐东村永安里五巷13号房屋一间及该房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其三人继承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该房应得的应由何女、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梁gg、梁ff、梁mm、梁某某、梁aa、梁bb、梁cc、梁cc共同继承。原告梁gg、梁ff、梁mm又诉请何女、梁某某在岐东股份公司股份72.87股份已由梁某某领取该股份2001年和2002年股息35474元和遗产房屋租金1050元,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梁某某辩称:梁gg、梁ff、梁mm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且被继承人梁某某生前立下,遣产由五个儿子继承,是合法有效的,故请求驳回梁gg、梁ff、梁mm的诉讼请求的主张。因被继承人死亡后,梁gg、梁ff、梁mm、梁某某、梁aa、梁bb、梁cc、梁cc一直没有对遗产作出处理,房屋还在被继承人的名下,股份分红是2001年及2002年由梁某某领取,而梁gg、梁ff、梁mm在2003年1月13日提起诉讼,故梁gg、梁ff、梁mm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口头遗嘱问题,没有出庭作证,且原告梁cc当时在场,亦不确认此事。梁某某举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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