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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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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法定继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一)的顺序(《》第10条)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10、12、28条;《继承法意见》第21、22条)

1.配偶。①诉讼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下列两种情形,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a)被宣告死亡人并未于判决宣告时自然死亡的,死亡宣告判决作出后其自然死亡的,因死亡宣告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原配偶即使尚未,也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b)、的双方互不享有。

2.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了关系的(继父母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注意的是: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4.尽了主要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但被继承人与该养孙子女被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分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7.胎儿。遗产分割时,应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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