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是河南省郑州市郊区的农民,家有兄弟三人,大哥早亡。2001年5月7日,年老的母亲为我和弟弟胡子武立下,指定她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及房产全部由我和弟弟继承。次年,母亲不幸去世。2005年,我和弟弟去办理公证手续时,弟弟自愿将其所继承遗产份额转移给我继承。不想,我已故哥哥的儿子胡金光得知此事后,以其是人、理应代位继承为由,要求对我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请问:我侄子的要求合理吗?与法定继承究竟孰优先?
读者 胡子木
胡子木读者:
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代其之位继承的制度。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你侄子虽然是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但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只能按照你母亲的遗嘱处理遗产。由于你弟弟胡子武放弃遗产份额,故应由你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