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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律师——再婚子女有权继承继父的房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8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周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原告继承周二名下位于a号房屋;2、被告协助原告将a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告周一系被继承人周二的父亲,周二于1991年与林三结婚,林一系林三与其前妻林四之女。周二与林三结婚后,林一随林三一起生活,1993年11月林三去世后,林一由林三的母亲苗五扶养,自此林一与周二再无共同生活过,周二独自居住在a号房屋直至去世。1998年,周二独自出资44660元购买了a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7年房产证下发,产权人为周二。周二于2012年3月病逝,周二无子女,没有再婚,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告林一只在周二与林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二共同生活过,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没有继承关系。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周一为周二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应该由原告继承周二的房产。
  二、被告辩称
  林一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原、被告同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与被继承人是继母女关系,双方已经形成扶养关系。林三去世后,被告和被继承人继续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由被继承人和林三的父母共同扶养被告。1996年林三父母去世,被告由被继承人扶养,被告的姑姑协助扶养。原告提交的1994年被继承人与林三的母亲所签的协议书并没有真实履行。此后被告仍由被继承人进行扶养。被继承人去世前住院期间,被告作为女儿一直陪护在被继承人身边,去世后为其送终。原告曾认可,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系继母女关系,也曾认可被告享有继承权。诉争房屋扣除林九工龄相关利益后,全部为周二的遗产。被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由林一和周一各继承二分之一。
  林六、林七、林八、林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诉争房屋的继承人支付林六、林七、林八、林二补偿各355965元。事实与理由:林九与苗五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林六、林七、林八、林二和林三。被告林一系林三与其前妻林四所生之女。林三与林四离婚后,于1991年与周二再婚。诉争房屋原系林九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由林三、周二和林一一家三口居住。1993年林三去世后,林六、林七、林八、林二同意将诉争房屋暂借给周二本人使用。1996年5月至12月,苗五和林九相继去世。然而,周二并未将诉争房屋归还给林九的继承人。2006年,周二在未取得林九的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林九的工龄,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在购买时折算了林九的工龄,故该房屋内含有林九的财产利益。林九死亡后,林六、林七、林八、林二作为林九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中林九的财产利益,故要求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就折算林九工龄给林九继承人房屋总价款711.93万元的四分之一作为补偿,其中林六、林七、林八、林二各分得补偿的五分之一即355965元。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二与林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林三系再婚,周二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林三与周二再婚前,育有一女林一(1985年1月11日出生)。林三与周二结婚后,林一随林三和周二一起生活。林三于1953年3月25日出生,1993年11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籍。林三死亡后周二未再婚。周二于1962年3月30日出生,2012年3月19日死亡。林三之母苗五,林三之父林九。苗五与林九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林六、林七、林八、林二、林三。苗五于1996年5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籍,林九于1997年1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苗五和林九的父母先于苗五和林九死亡。周二之母艾某于1996年11月9日死亡,周二之父周一即本案原告。
  1994年2月22日,苗五与周二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林三死亡后的家庭财产、存款分配和子女扶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2016年12月12日,周一与林一就继承周二遗留的身故保险金578052元进行了公证,经公证该保险金由周一与林一共同继承。
  四、裁判结果
  a号房屋归周一所有;林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周一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财产为a号房屋及购买该房屋时所折算男方工龄所带来的财产利益。折算男方工龄所带来的财产利益与该房屋紧密结合一起,故该财产利益的析出、继承和房屋的继承宜一并予以处理。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均表示同意一并予以处理,故本案对a号房屋的继承和购买该房屋时所折算的男方工龄所带来的财产利益的析出、继承一并予以处理,案由并更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林一与被继承人周二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二是周二购买诉争房屋时折算的男方工龄25年系何人的工龄?
  关于诉争房屋的继承及具体分割,论述如下:诉争房屋系周二在林三死亡后购买,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在购买该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林三的工龄获得了相应的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林三的遗产予以继承。故诉争房屋在析出折算林三工龄所享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外,为周二的个人财产,周二死亡后为周二的遗产。折算林三工龄所享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根据购房时折算的25年工龄,双方协商一致的购房时市场价值每平米1560元和经评估的房屋现值予以计算,经计算数额为978922.30元。诉争房屋现价值711.93万元,扣除属于林三遗产部分的978922.30元,剩余属于周二遗产部分为61403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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