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法定继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法定继承 >

房产交易纠纷——房产交易后遇拆迁,拆迁补偿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14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与李A、李B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A、李B将位于A市1号的房屋及院落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二原告,签订协议后,双方已实际履约完毕。现涉案房屋遇国家征收拆迁,李A、李B起诉二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018年5月2日A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双方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原告入住涉案房屋后,多年来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装修和添附,《房屋买卖协议》已明确“如遇拆迁、变动,二被告必须保证协助二原告办理全部的拆迁手续及一切事宜,并保证该房产拆迁款全部归二原告所有,并协助二原告得到该房产拆迁款”。还约定“房产成交后,原、被告双方永不反悔”,现李A、李B遇征收拆迁完全不遵守明确约定的条款内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返还二原告24万元购房款,判令五被告给付二原告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中全部拆迁补偿款248251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由李A、李B向二原告退还购房款24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二原告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不同意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没有证据证明二原告装修和添置附属物,且二原告和李A、李B的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某某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二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二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二原告提出全部拆迁利益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背离公平原则,不能获得支持。其一,双方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关于“房屋拆迁款归二原告所有”的约定也归于无效,不能作为二原告的主张依据。
协议内容表明二原告十分清楚房屋买卖不符合国家政策与法律规定,不具有购买资格,且二原告购买房屋之初就打算获得拆迁款等不当利益,充分证明二原告才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二,由于二原告没有履行判决将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返还李B、李A,致使李B、李A无法向拆迁部门腾退,没有获得任何拆迁补偿,二原告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二.法院查明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11月16日,李A、李B与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一、房产的基本情况:某某村:东西长13.5米,南北长15米,房屋十三间,占地面积202.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2平方米。二、此房产及配套设施共计作价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四、乙方在享有该房产所有权期间,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一切有关事宜,乙方有权转让所有权,甲方须无条件协助办理。五、如遇拆迁、变动,甲方必须保证协助乙方办理全部的拆迁手续及一切事宜,并保证该房产拆迁款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协助乙方得到该房产拆迁款。六、房产成交后,甲乙双方永不反悔,乙方有违法乱纪之事,甲方概不负责。”
2006年11月17日,李A、李B收到二原告的购房款24万元。2018年5月2日A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A、李B与二原告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二原告将位于A市1号北房十三间及宅基地返还李A、李B。
关于涉案房屋、院落的建筑情况。二原告称购买的时候有13间房,建筑面积162平米,一直保留,拆迁的时候认定面积是202.5平米,二原告自建了95.22平米及二层彩钢252平米,95.22平米自建计算在了拆迁补偿房屋面积中,二层彩钢房屋252平米也在拆迁协议中进行补偿。对此五被告不认可二原告有新建房屋,五被告并称162平米是房屋占地面积不是原告主张的建筑面积。双方均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补偿协议书》系拆迁腾退办公室与李A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载明:乙方选择定向安置;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某某乡某某村1号,控制标准面积202.50平米,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202.50平米,房屋总建筑面积257.22平米;认定人口3人,分别是邢某、吕某、吕某甲;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2214980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乙方完成交房及选择安置房后,甲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住宅房屋腾退补偿款共计2482510元支付给乙方。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A、被告李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R、原告王N购房款二十四万元;
二、被告李A与某某乡拆迁腾退办公室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方式)》中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的一百五十五万零四百八十六元归原告王R、原告王N所有;
 
四.律师点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原告和李A、李B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要求五被告返还购房款24万元,邢某、吕某甲、吕某并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主体,二原告要求邢某、吕某甲、吕某返还购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A、李B对此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持异议。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二原告应当将涉案院落返还,二原告可以就其损失主张赔偿。现涉案院落已经拆除转化为拆迁款,本院将结合合同无效各方的过错、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及补偿对象合理分割,酌定被腾退房屋评估总价2214980元的70%归二原告所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