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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法律纠纷——赠与人死亡后,赠与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的,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9-04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欢、张友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123平方米,价值37万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欢系原告张友、被告王琴的母亲,原告张欢与老伴赵建国结婚生育子女共四人,两男两女老父亲现已过世,在早年间经家庭成员自愿口头分家协议达成,原告老俩口拥有总面积为126平方米,其中原告张友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在200947日将此房赠与被告,同时被告要负责赡养父母直到归宗。房地产赠与被告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为证。之后原告与老伴赵建国就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平时的生活靠老父亲每月工资生活,随着父母年迈,体弱多病,被告对原告态度恶劣,经常因为父母赡养事宜与原告及哥哥姐妹发生争吵,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也是忽悠,饥一顿饱一顿。

  在2018421日,老父亲含泪去世。原告张欢自老伴过世后,被告变本加利虐待。放纵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母亲争吵。只为索要老父亲的丧葬费,被告为钱丧失道德,享受了父母兄长的房产,不尽赡养责任义务。在2016103日,正式签定了财产分配及赡养父母责任义务协议书,被告依然不关心照顾老母亲的生活起居,协迫母亲给被告钱,被告行为败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敬老养老,为此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如果二原告坚持诉请,且又无法调和和被告的家庭关系,就只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辩事实及理由简要陈述如下:本案二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的123平方米的房产,是被告王琴于201811日和2018727,以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被拆迁人的名义,和政府部门依法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并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依法取得的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一套。在被拆迁之前,被告王琴一家一直生活并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

  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被告王琴一家已入住,并投入了装修使用。被告王琴一家多年以来就一直住在其户籍所在地,是以被拆迁人身份合法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合法取得的房产。有相关三级政府部门的审批签字《证明》予以证实。该12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确属被告王琴一家所有。也并非二原告诉状中所诉称的返还原物(房产)标的。

  三、本院查明

  200947,原告张友与被告王琴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原告张友将其上述房屋中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赠与给被告(即其弟弟)王琴所有。赠与双方并于同日,在公证处对该《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原告张欢和其配偶赵建国(已故)20073月份,在其家庭子女的见证下,明确达成一份《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约定:原告张欢和其配偶赵建国所占,坐落于无号)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37平方米)的该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二部分,依法由被告王琴享有。同时,原告张欢和其配偶赵建国一直随同被告王琴一家共同生活,并由被告王琴夫妻继续负责照顾原告张欢和其配偶赵建国的生活及生病、丧葬事宜。原、被告一家均对此遗嘱表示无异议争执。

  原、被告一家并在遗嘱书上签名和按了印。该《遗嘱书》已生效并得到了履行。2016103,原告、被告一家,再次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协议》书的形式,再次明确约定了;将位于的房屋给王琴和欧阳靖所有;同时,由被告王琴、欧阳靖夫妻负责原告张欢的日常生活及生病住院等费用。依据上述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已被拆除的房屋,已明确、确定已赠与给被告王琴所有。虽然被拆迁的房子没有过户,但上述真实、有效的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得到公证机关的司法确认,二原告不得反悔和否定上述生效赠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否则,相关三级政府部门也不会审批签字出具《证明》,让被告王琴取得该12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原告张欢与赵建国婚后生育四个子女。1998年张欢、张潇潇、张友共同建盖,200947,原告张友与被告王琴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原告张友将其上述房屋中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赠与给被告王琴所有。赠与双方同日,在公证处对该《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2016103日,张欢、赵建国、王琴、王江娜、王花花、汪敏形成一份协议:张欢、赵建国将自己在里仁街83号房的份额明确给王琴、汪敏夫妇,但明确张欢、赵建国的全部赡养及后事由王琴、汪敏负责的附属要求。

  201811日,因人民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被告王琴以房屋户主的身份,参加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时对诉争房屋的处置,并与政府部门最终签订了《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证明》、《测绘成果六方签证表》、《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登记表》、《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档次和标准认定表》、《承诺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安置协议》、《房源确认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将诉争房屋交由政府部门处置,置换得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2018421日赵建国因病去世,王琴、汪敏为其办理了火化、购买墓地等后事。因与张欢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执,两原告诉至本院。

  四、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友、张欢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属合法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及真实性,且相互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待证事实,故均予以采信。对于《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因形成时间较早,而后形成的《协议》内容与《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基本一致。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友于200947,与被告王琴签订《赠与合同》,同日,在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被告王琴也接受了赠与,该赠与没有危害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他人的合法权益,事隔九年后,原告张友向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张欢,庭审中多次表示被告王琴未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将其与赵建国的房屋返还自己养老。对其请求,根据双方2016103日形成的《协议》:张欢、赵建国将自己在里仁街83号房的份额明确给王琴、汪敏夫妇,但明确张欢、赵建国的全部赡养及后事由王琴、汪敏负责的附属要求,人民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后,诉争的里仁街83号房已被拆除,置换得的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为王琴夫妇及张欢共有,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于张欢要求赡养的请求,张欢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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