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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9-01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丽霞诉称:2012年3月31日,马丽霞与张艳、丁健、丁慧及丁杰(已于2013年10月去世)签订了期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价款817500元,在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成就时,张艳、丁健、丁慧及丁杰提供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证件材料,并协助马丽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马丽霞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款以转账形式全部支付张艳、丁健、丁慧及丁杰。因张艳的丈夫丁杰去世,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亦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起诉至法院1.判令位于北京市x区x镇安置房x号楼x单元601室归马丽霞所有;2.判令x公司配合将601室登记至张艳、丁健、丁慧名下;再由张艳、丁健、丁慧协助将该房屋变更至马丽霞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张艳、丁健、丁慧、x城建公司承担。
被告张艳辩称:卖房的时候张艳不知道,张艳当时也没有签字,这个房子的份额张艳应该得多少,也不清楚,得多少由法院判决。后来2018年8、9月份左右,马丽霞找张艳配合过户签字,后来过不了。张艳同意马丽霞的诉讼请求。
丁健辩称,同意马丽霞的诉讼请求。
x公司辩称,x城建公司与丁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丁杰已过世,x城建公司可以为其继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x城建公司没有为马丽霞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不同意直接为马丽霞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法院查明
丁杰与张艳系夫妻,二人生育有丁健、丁慧二子。2013年10月27日,丁杰去世。2010年,位于北京市x区x镇x村的2号院、3号院拆迁,上述院落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户主为丁杰。601室系2010年6月16日丁杰作为被拆迁人,与x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109平方米。2012年3月31日,马丽霞(乙方)与丁杰(甲方)签订期房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预期拆迁安置房转让给乙方,上述房屋的转让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按暂测面积计算,总价款人民币817500元。在上述房屋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成就时,甲方提供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证件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上述房产顺利过户转让与乙方。落款转让人处有丁杰、丁慧的签字,受让人处有马丽霞的签字,见证人处加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签订后,马丽霞支付房屋价款817500元。2018年8月、9月左右张艳、丁健在期房转让合同上补签字确认。
张艳曾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将丁慧、丁健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张艳、丁健述称在丁杰生前已卖掉601室即本案涉案房屋,卖房款交由丁慧还债,买房人在付款后已经入住该房。同时上述判决亦显示,丁杰的母亲王娟后于丁杰死亡,发生转继承,王娟的继承人丁峰杰、丁海峰、丁海潮要求将自己应继承遗产份额转归张艳所有;各方均不要求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经向公安机关及丁慧的家人核实,丁慧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特别巨大,下落不明,经家属报案,已被列入失踪人口。
马丽霞向法庭提交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确认其符合北京市购房资格,并表示x公司配合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张艳、丁健、丁慧名下,再由张艳、丁健、丁慧协助将该房屋变更至马丽霞名下,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马丽霞自行承担。
  • 法院判决
1、确认601室房屋归马丽霞所有;
2、x公司协助将601室房屋登记至张艳、丁健、丁慧名下,再由张艳、丁健、丁慧协助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马丽霞名下。
四、律师点评
丁杰与马丽霞签订期房转让合同,将其从x公司购买的601室房屋转让给马丽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马丽霞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转让款,且该房屋现已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对马丽霞要求确认601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丁杰的母亲王娟的继承人丁峰杰、丁海峰、丁海潮要求将自己应继承遗产份额转归张艳所有,张艳、丁健、丁慧亦在期房转让合同上签字确认。现x公司表示因其是与丁杰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丁杰死亡后可以为其继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同意直接为马丽霞办理房屋产权证。据此,对马丽霞要求x公司配合将房屋登记至张艳、丁健、丁慧名下,再由张艳、丁健、丁慧协助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马丽霞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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