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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 解读案件:因两份遗嘱不同引起的房产继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3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张二诉称:

 

  原告与张大、张三及张四(已故)系同胞兄弟姐妹,被继承人张父和赵母系我们的父母;洪某是被继承人张父和赵母的外孙女。

 

  洪某的母亲张四于2007年4月17日因病去世,先于被继承人张父和赵母死亡,赵母于2011年4月18日去世,张父于2013年2月10日去世。洪某是被继承人张父和赵母的代位继承人。

 

  父母生前留有两套房产,1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此房登记在父亲张父名下;2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此房系旧宅拆迁改造新建住房,以母亲赵母名义回购,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上述两套房屋均为张父和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11月6日,赵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们夫妻两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部分及剩下的存款在百年后留给张三、张二、张大,不留给洪某(张四的女儿)”。

 

  2012年9月2日,张父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三个儿女只有二女儿张二照顾我的生活和看病住院抢救,她还能陪伴我养老送终。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的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决定我死后把我现住的2号住房送给我二女儿张二继承。这是铁道部2006年的拆迁房,原房产证被铁道部没收,新房产证由铁道部房管处统一办理中。”

 

  故原告要求继承2号房屋并依法平均分割1号房屋。

 

  2、被告洪某辩称:

 

  对于2号房屋,不要求分割;对于1号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被告张三辩称:

 

  对于2号房屋,认可张大所提交遗嘱是父亲张父所写,但是对张父书写遗嘱时有无行为能力持有异议,且父亲处理了母亲的那部分遗产,故不同意张大的要求;对于1号房屋,母亲虽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我、张二、张大,但是其真实意思是要给我一人的。

 

  4、被告张大辩称:

 

  对于2号房屋和1号房屋,不放弃继承。

 

  二、法院查明:

 

  1、张父、赵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1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

 

  2006年10月21日,赵母签订旧房回购新建住房合同,约定赵母购买2号房屋,购房款为147660元,赵母选择一次性付款,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2006年11月16日,赵母交纳购房款144706元。现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均主张以确认份额方式予以继承遗产。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张父名下1号房屋归张二、张大、张三、洪某所有,其中张二、张大、张三各对该房屋享有二十四分之七的所有权份额,洪某对该房屋享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2、2号房屋由张二、张大、张三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发后归张二、张大、张三所有,其中,张二对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张大、张三对该房屋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

 

  1、房屋系张父、赵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生前分别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对于遗嘱未涉及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1号房屋,赵母享有份额部分,按其遗嘱处理应由张二、张大、张三予以继承,张父享有份额部分,因张父对此未留有遗嘱,故应该法定继承处理由张二、张大、张三、洪某予以继承,即张二、张大、张三对该房屋各享有二十四分之七的所有权份额,洪某对该房屋享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3、2号房屋现无房产证,故针对使用权事宜,该房屋由张二、张大、张三居住使用。在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赵母享有份额部分按其遗嘱处理应由张二、张大、张三继承,张父享有份额部分按其遗嘱处理应由张二继承,即张二对此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张大、张三对此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所以,即便没有房产证,购房的时间、缴费的凭证,都会影响到房屋的权属,如果大家有房产买卖或者继承等方面的疑惑,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三思而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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