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原告林某诉称:涉案房屋x号是父亲孙xx、母亲刘某于1966年3月建造,当时五个子女均未结婚。涉案房屋2号是1981年建造的,由孙xx建造,刘某已去世,当时孙某1、孙某3都未结婚,当时的家庭成员有孙xx(户主)孙某1(孙xx之长子)孙某4(孙xx之次子)韩某(孙某4之妻)孙小某1(孙某4之长子)孙小某2(孙某4之次子)孙小某3(孙某4之女)。请求涉案两处房产由四原告继承。
2、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4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x号与我没有关系,不是我的,涉案房屋2号院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现在已经不是孙xx的遗产,所以我们不同意分割,并且原告亦无权分割。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xx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三女,长子孙某1,次子孙某4,长女孙某2,二女孙某3,三女孙x某。刘某于1970年去世,孙xx于2004年去世,孙x某于2013年去世,其夫林某某于2006年去世,林某系孙x某之子。
孙某1、孙某2、孙某3、林某、孙某4均认可孙xx与刘某于1966年建造涉案x院北房五间。孙某1、孙某2、孙某3、林某主张孙xx于1981年建造涉案2号所在院北房四间、东厢房一间,对此孙某4不予认可,其主张(北房三间半)系由孙某4与韩某(系孙某4之妻)于1980年5月建造,并且经分家取得该房产。
审理中,孙某1、孙某2、孙某3、林某向本院提交遗嘱两份,系孙xx于2001年10月11日自书遗嘱,证明孙xx将涉案2号院五间房由孙某2、孙某3、孙x某继承,涉案x号院五间房由孙某1、孙某2、孙某3、孙x某继承;孙某4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立遗嘱人即孙xx并无财产可供继承,且两份遗嘱签名明显不同,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孙某4向提交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涉案2号院系由孙某4、韩某共同出资建造,孙某1、孙某2、孙某3、林某对此不予认可。
经查,两份证明均系村委会出具,孙xx、孙某4、孙某1于1984年分家,现场见证人有孙xx的侄子、于某(村长)、丽某(会计),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因孙某2、孙某3、孙x某均已出嫁,故并未通知。孙xx、孙某4、孙某1达成协议,孙某1分得涉案x号院,孙某4分得涉案2号院,孙xx在涉案x院有一间房屋居住使用。经庭审询问孙某2、孙某3、林某对该分家事实是否知情,三人均认可分家不在场,但事后知道亦认可该分家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xx、刘某是否有可供继承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孙某1、孙某2、孙某3、林某主张涉案x号院房屋系由孙xx建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孙某4提交村委会证明且经法院向村委会调查核实,该房屋系由孙某4、韩某建造;另外,孙xx、孙某4、孙某1于1984年经村委会调解见证,对诉争房产进行了分割,孙某4分得涉案2号院房产,孙某1分得涉案x号院房产,虽然并未通知孙某2、孙某3、孙x某到场,但三人事后均认可该分家事实,法院确认。
另因刘某的遗产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刘某于1970年去世,1984年其遗产经孙xx、孙某4、孙某1分家处分,孙某2、孙某3、孙x某亦明知分家事实并未提出异议,现已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得再提起诉讼。
综上,孙xx所立遗嘱中关于诉争房产的处置,系无权处分,两份遗嘱的效力应属无效。所以,在分家处分之后,遗嘱人以遗嘱处分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是无效的。孙xx已无可供继承遗产,现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提起诉讼,对于孙某1、孙某2、孙某3、林某依法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