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诉称:被告王某系原告孟某之子,被告邱某系王某之妻,王问系王某、邱某之女,被告金着系王问之子。2010年,北京市X区X村2号院拆迁,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关于该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双方曾诉至法院,后经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方给付我拆迁款共计42万元,拆迁安置的四套房中二居室一套归我所有,购房款由我从42万元中自行支付。现被告方已经支付我周转费至2013年6月31日,剩余周转费尚未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给付我北京市X区X村2号院的周转费48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邱某、金着未到庭答辩,被告王问提交答辩状辩称:王某已经一次性支付原告方购房款153500元,其中包含了24420元的周转费,所以应当在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中扣除24420元。
三、审理查明
原告孟某与王钱系夫妻关系。王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后法院询问了王钱的法定继承人,王一、王二、王三三人表示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并主张原告请求的周转费如有其继承份额均转由原告孟某继承。
经查,2010年,因对北京市X区X村2号院的拆迁款及安置房分割,双方曾发生过争议, 2012年3月30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方给付原告方拆迁补偿款42万元,安置房中的一套二居室归原告方所有,购房款从42万元中自行支付。
2012年11月9日,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达成一份协议,约定:“2012年11月9日, 2号院被搬迁人王某补偿款已领取。现王某一次性支付孟某、王钱剩余款共计153500元。同时支付2012年5月和6月两月周转费4000元,剩余周转费按政府发放时合理分割”。
2014年,王钱、孟某起诉,要求被告方给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周转费,判决书判决被告方给付王钱、孟某周转费12000元,2号院拆迁所得的一套二居室的全部周转费全部归王钱、孟某所有。经查,现周转费已经发放至2015年6月30日,由于被告方未向王钱、孟某支付,故王钱、孟某再次起诉。
四、法院判决
1、被告王某、邱某、王问、金着给付原告孟某周转费(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四万四千元整;
2、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为2号院拆迁的被安置人,且其安置房为期房,故原告方理应享有相应期房的周转费,故对于其向被告方主张周转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原告方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享有一套期房二居室,则相应的周转费为每月2000元,经调查,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周转费已经发放,故被告方负有向原告方交纳相应周转费的义务。对于被告方所述的原告方欠其购房款差额的答辩意见,因生效判决已经释明其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再协商解决,现给付条件尚未达到,故其主张难以被采纳。
因王钱去世,其享有的周转费应作为其遗产在其继承人中进行分割,王某享有的份额,应在被告方的给付义务中予以扣除。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孟某继承,故,该主张应予以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