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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到底可不可以买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谢大叔起诉称:1990年5月,我和被告关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我在A村修建的私房一套作价1万元转让给关先生。诉争房屋属于农村房屋,农村房屋不能买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关先生退还我诉争房屋,我可以给予关先生相应的补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关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谢大叔都是A村村民,1990年我购买诉争房屋时,所有手续都办理完毕,费用也已经全部付清。现在诉争房屋因拆迁已经不存在了,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谢大叔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谢大叔和被告关先生都是A村村民,谢大叔在A村修建了私房一套,1990年谢大叔一家准备去外地做生意,便将自己在A村的诉争私房作价1万元卖给了被告关先生,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本村村长李某也在协议上签字证明。协议签订后,关先生付清了1万元购房款,谢大叔也把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了关先生。关先生接到房屋后,多次对诉争房屋翻修扩建,后来关先生的儿子关某结婚,关先生便将该套房屋交给儿子居住,1999年,当地政府将房屋确权给关某所有。2001年,A村被某开发商拆迁,关某分得多套楼房,关先生一家都搬进了新房居住。后谢大叔得知此事,十分后悔,多次找当地政府协商此事都没有结果,后谢大叔便以农村房屋不得买卖为由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谢大叔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告的以农村房屋不得买卖为由提起诉讼,所以审理本案的关键就是要看农村房屋到底可不可以买卖。《物权法》第155条规定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其实现实生活中转让宅基地也是确实存在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针对本条规定我们要正确地理解:1,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的范围是指农业土地改变用途为非农业,这是国家基于保护耕地的目的;2,就是非农土地的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农用地(包括农村房屋、农民宅基地)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依《民法通则》第71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的房屋是农民自己所有的财产,农村房屋的业主当然有处分自己房产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人反而成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质上是使用土地进行了非农建设,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让合同自始无效。本案中,关先生也是A村村民,所以关先生是可以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告谢大叔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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