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沈某起诉称:2006年6月20日,我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我和被告因为关系要好,他没有地方居住,我接到新房后,便一直让被告居住在我的房屋内,现在我要搬进该房屋居住,让被告腾退房屋,他拒不退房,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诉争房屋腾退给我。
二、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全是谎言。我和原告本市朋友关系,2006年6月20日,经原告沈某同意后,我以沈某的名义在甲市乙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首付款,并以沈某的名义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此后银行贷款是我每月按时向沈某贷款卡里转账,2007年10月1日,我们办理了产权证书,房屋所有人的名字是沈某,我接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所以,请求法院查明,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经协商同意后,被告齐某便以原告沈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甲市乙区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屋的贷款是以原告沈某的名义办理的,房屋首付款是被告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也是齐某每月按时转入沈某贷款账户的,2007年10月1日,诉争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人是沈某。之后齐先生接到房屋后,对房屋装修并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另查:与购买房屋有关的合同、权利证书、房屋使用等材料的原件都是由齐某保管。2007年年底,原告沈先生称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被告齐某腾退房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齐某腾退房屋给沈某。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具有国家福利性。因此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本案虽然齐某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但是齐某借用沈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了国家规定,况且诉争房屋登记在原告沈某名下,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沈某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享有全部权利,现在主张齐某腾退房屋,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才给予支持。对于齐先生的诉讼请求,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等本案宣判后,可以另行起诉。在此靳双权律师特别提醒:即使借名购买普通房屋也存在如下风险:
(1)、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屋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如果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2)、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反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的,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