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祝女士起诉称:2008年8月1日,我看中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一套房产,于是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我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1.5万元。另外还签订了几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的房屋价格有70万,也有76万元,中介公司当时只让我签字,对于合同里约定的房屋价格不一致未做说明。合同签订当天,中介公司要代房主收取10万元作为定金,同时要收取1.5万元服务费,我为了顺利买下房屋,就按照要求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1.5万元的服务费给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告诉房主称,房屋交易价格为70万元,合同里之所以有76万元完全是因为我想办理贷款才故意写高的,便把房主忽悠过去了。2008年8月20日,我找房主索要10万元定金收据时,才得知房主实际只收取了4万元定金,并非10万元。经过一番了解,我才得知中介公司在吃差价,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我6万元差价和服务费1.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8月1日,原告祝女士和中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祝女士支付中介公司1.5万元服务费。同时还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几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的房屋价格有70万元和76万不等,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一样,中介公司未做解释。合同签订后当天,祝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1.5万元服务费。后中介公司又告知房主,房屋成交价格是70万元,对于76万元的解释是因为祝女士想要办理贷款故把金额故意写高的。合同签订后20日,祝女士找房主索要10万元定金收据,才得知所交定金并非10万元,经过详细了解,才得知中介公司赚取了6万元的差价,遂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祝女士差价6万元和服务费1.5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以及中介行业的规范的规定,中介公司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和一些必要的实际支出,除此之外的费用一概不准收取,更不允许收取差价。同时《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虛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作为介绍人,应该对买卖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房屋交易的相关信息。本案中,中介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房屋交易的价款,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中介行业的规范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祝女士有权要回中介多收的“差价”6万元。据此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房屋买卖中,同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一定要与买方或者卖方当面签订合同,这样才能有避免中介公司吃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