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先生起诉称:我在甲市乙区有一处2层小楼房。1999年9月,为了孩子在城里上学,就在孩子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们一家人都搬进新房居住。2000年1月,我将我在甲市乙区的房产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外地人被告小王,同时和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直到现在,小王尚欠我3万元购房款没有支付,我也没有为小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和小王的房屋买卖行为是违法的,请求法院判令我和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王答辩称:我没有支付原告宋先生剩余购房款3万元,是因为宋先生一直没有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宋先生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我后便和家人都搬到此地居住,原有住房已经卖掉支付了宋先生购房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宋先生是甲市本地人,在甲市乙区有一套宅基地房产,1999年因为孩子上学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一家人都住进了新房。2000年1月,宋先生将腾空的宅基地房产卖给了被告小王,同时和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小王支付了12万元购房款给宋先生,剩余3万元购房款待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宋先生一直没有为小王办理产权过户,小王也没有将剩余3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宋先生,小王接到房屋后,卖掉了原有住房,一家老小全都搬进了新买的房屋居住。2008年,宋先生见房价大涨,后悔自己当年将诉争房屋卖掉,便以违反法律为由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21世纪初,好多人都因为各种原因搬进城里生活后,便卖掉自己原来在农村的房屋,2008年,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好多人后悔卖房,于是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这样做本来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死板地判决外地人购买当地宅基地住宅无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由于被告小王已经在诉争房屋居住近10年,原有住房也已经卖掉支付了购房款,现在只有诉争房产一处居住地,原告宋先生也有房屋居住,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