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小姐起诉称:我和前男友交往期间,于2005年年初,我两共同出钱以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在甲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当时的首付款15万元是我们两人共同出资的,剩余35万元由我两一起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5年,当时该房产登记在了前男友名下,现在我二人因各种原因要分手,针对上述房产发生了纠纷。我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产是我两共同财产,分手后,有一半财产归我。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先生答辩称:诉争房产首付款虽是我二人共同支付,但是银行按揭贷款每年基本是由我支付的,我不同意原告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此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钱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据查,房屋总价款是50万元,首付款是15万元,剩余35万元从银行贷款分15年还清,每年要偿还3万多的房贷,该房产登记在朱先生名下,据查,每年的房贷基本是由朱先生偿还的。现在两人感情出现问题,走到分手的地步,因为诉争房产的分割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产归朱先生所有,分手后,朱先生支付12万元给唐小姐,剩余购房贷款由朱先生偿还。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诉争房产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诉争房产是原被告的共有财产,由于两人事先没有对诉争房产的归属做约定,所以两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应当按等分原则分割,同时要兼顾共有出资人对诉争财产的贡献大小。本案中,虽然首付款是两人共同出资支付,但是按揭贷款每年基本是由朱先生偿还的,所以在分割该房产时,对于朱先生应适当多分。由于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朱先生名下,所以房屋就归朱先生所有,剩余未还贷款由朱先生偿还,但是朱先生要给予唐小姐一定补偿。所以法院判决朱先生支付唐小姐12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两人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由于还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出资额、共有比例等;保存在办理房产买卖手续过程当中的合同、付款凭证、对账单等材料;一旦有纠纷的话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