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费先生起诉称:2005年10月,我和被告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苏先生购买我位于甲市乙区安置房一套,签订合同时,诉争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我和苏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苏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苏先生答辩称:2005年10月,我和原告费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出资30万元购买原告位于甲市乙区的安置房一套,合同签订当日我向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7日内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购房款等到交付房屋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原告出具收据给我,同时原告把付款收据,买卖合同等资料原件一并交给了我。2007年1月,安置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我拿着相关资料去找费先生交付房屋,但是费先生却拒绝交付房屋给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费先生在甲市乙区的一套出租平房,在2004年1月遇到拆迁,当时相关单位承诺要补偿一套80平米的安置房给费先生, 2004年2月,原告和相关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05年10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苏先生购买原告的诉争房屋,房屋成交价格是30万元,付款方式是签订合同当天被告支付原告定金5万元,7日内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购房款待原告交付房屋时再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2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到房款20万元的收据,并将拆迁补偿协议,付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原件一并交给了被告苏先生。2007年1月,安置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被告苏先生拿着相关资料去找费先生交付房屋,但是费先生却拒绝交付房屋给苏先生,同时苏先生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费先生和被告苏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费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本案中诉争房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但是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原告费先生原旧房的产权即位置是明确的,所以诉争安置房的产权即位置是处于“可期待”状态,所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