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尤先生起诉称:2008年5月1日,我找到XX中介公司,准备把我名下的一套房屋快速出售,好周转资金。我因为工作很忙,没有时间管理卖房一事,就把卖房一事全权委托给了中介公司,并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卖房包销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90万元,同时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一并交给了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后第10天,中介公司告知我房屋已经卖出,售价90万元,之后中介公司按照约定将90万元房款汇到了我的账户。两个月后,我无意中得知诉争房屋的售价是100万元,并非90万元,于是,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支付我房屋差价款10万元,但经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XX中介公司退还我10万元差价和我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中介公司答辩称: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委托卖房包销合同》约定的房屋售价是90万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尤先生因为急需一笔资金,所以才想到快速将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售,因为卖房手续很麻烦,尤先生每天工作很忙没有时间打理,就全权委托XX中介公司包办,同时签订了《委托卖房包销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卖价为90万元。合同签订后,尤先生将房产证等相关资料交给了中介公司,希望中介公司能够尽快将房屋卖掉换成现金,以解自己的燃眉之急。合同签订后第10天,中介公司告知尤先生,房屋已经出售,售价90万元。之后中介公司按照约定将90万元转到了尤先生的银行账户,中介公司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居住,并为买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月后,尤先生因为原居住的邻居办喜事去参加宴会,无意中得知自己的房屋实际卖价是100万元并非90万元,瞬间觉得自己被骗了,便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10万元,但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尤先生才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中介公司退还10万元差价款给尤先生。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卖房包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应该向买卖双方如实报告有关房屋买卖的所有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为了赚取高额差价,借着房主着急用钱的心态,拿到房产证后,高价将房屋卖出而不告诉尤先生,从而赚取差价,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将10万元差价退还给尤先生是正确的。对于尤先生提出的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支付的居间服务的请求,由于中介公司的行为没有给尤先生造成损失,又考虑到中介公司已经帮助尤先生将房屋卖出,所以驳回了尤先生的该请求。在二手房的买卖对外包销时,一定要约定中介公司必须要买卖双方当面签订买卖合同,了解房屋买卖价款、税费承担等,防止中介公司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