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人起诉称: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2011年9月10日,我和被告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钱某出资180万元购买我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付款方式约定为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10日内,原告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定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违约一方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按照房屋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钱某却并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中介公司的催告下,依旧没有履行约定。2011年10月20日,我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被告钱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不想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钱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我违约金9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人答辩称:我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中介公司服务下,原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钱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支付义务,后经中介公司催告,也没有反应。于是原告便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被告钱某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违约责任二人却发生争执。后经法院查明:钱某名下已有2处房产。同时本市限制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以及本市房地产调控十一条意见实行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10月10日和2011年2月28日,根据意见对已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钱某支付原告胡某人违约金5万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胡某人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钱某表示同意,所以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现已解除。在限购政策调控下,被告钱某明知自己无权购房,却还与原告胡某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万元的诉请,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如果违约一方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按照房屋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适当减少。”鉴于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签前没有认真核对被告的相关情况,也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所以责任不全在被告,并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达到九万元,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