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2008年12月10日,我和被告马女士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由我购买马女士名下位于甲市市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为110平方米,总房价约定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协议当天,由买方向卖方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协议签订后7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一期购房款60万元(包含10万元定金),剩余款项在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5日内支付。协议履行期间,若卖方马女士违约,将向守约方支付双倍定金,若买方王女士违约,卖方将不退还所交10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我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马女士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第一期购房款60万元。但就在等待办理产权过户的时候,被告马女士书面通知中介公司,买卖双方需再行协商,《定金协议》暂停执行。我不同意暂停执行所签订的定金协议,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马女士继续履行定金协议,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女士答辩称:定金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我可以终止履行,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在甲市的一套110平米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王女士。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7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60万元购房款,剩余款项等待原告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后5日内,向被告全部结清,中途若被告违约,将双倍退还原告定金,原告若是违约,被告将不退还所交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第一期购房款后,也将房屋钥匙和房本交给了原告王女士保管,但是就在原告等待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反悔,不想履行定金协议,原告不同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王女士和被告马女士所签订的《定金协议》有效,被告马女士继续履行,协助原告王女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王女士和被告马女士所签订的虽是《定金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简单说实质上它可以算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