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先生起诉称:2007年年底,我和被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王先生房屋一套,房屋价格约定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由我先交2万元作为定金,待王先生为我办理产权过户当天,付清全部购房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如果王先生违约不卖该房屋,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给我,如果我违约不想买房了,王先生不退还定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王先生,王先生为我出具收据一张。但是合同签订后半年了,王先生一直都没有为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我找到王先生,要求协助我办理过户,但始终没反应,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和被告签订的合同,王先生双倍返还我定金4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2007年12月,原告张先生和被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购买王先生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需向王先生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待王先生为张先生办理产权过户当天,付清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买方违约,卖方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要向买方双倍支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张先生按照约定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2万元,同时王先生向张先生出具收条一张。但是之后却一直不见王先生提及过户一事,张先生曾多次提醒王先生,但是王先生都没有反应,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先生和被告王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先生向原告张先生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卖方不卖房的话,要双倍返还买方所交定金,在原告张先生签订合同后,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是王先生在张先生再三提醒要求协助办理过户一事后,王先生均不予理财,故而形成违约,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