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邓先生起诉称:在中介公司介绍下,2008年12月,我看中成都市区二手房一套,在中介公司要约下,我签订了《承购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房屋总价为50万元人民币,意向书签订后10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签订当天,我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之后我不想购买该房屋了,遂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我所交的5万元意向金,但是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我交的5万元意向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意向书明确约定了如果卖方违约不买房,意向金不退还。并且在收到意向金次日,上家谢先生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5万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2月,原告邓先生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看中了成都市区的二手房一套,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承购意向书》,并约定了房屋总价为60万元,意向书签订后10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签订当天,原告邓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意向金,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意向书签订后,按照约定,原告邓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但是一周后,邓先生又不想买房了,于是找找到中介公司,欲退回5万元意向金。但是中介公司拒不退还,于是邓先生起诉到法院。另查明,中介公司在收到意向金后第二天,便找到卖家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将5万元意向金交给了卖家。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了原告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一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