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先生起诉称:2008年12月,在中介公司介绍下,我和被告万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万女士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万女士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我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剩余的购房款从银行走按揭,但是一直不见万女士为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过我多次催告,万女士都以各种借口搪塞我。后来我才知道,万女士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将诉争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且还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无奈之下,我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和被告万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提供的房源等信息并无不实之处,我方不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况,所以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万女士答辩称:诉争房屋还没有过户前,所有权在我名下,我有权处理我自己的房产。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2月,原告马先生和被告万女士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原告马先生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给被告万女士,万女士将房本交给中介公司保管。但是之后,被告却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依旧没有反应。原告马先生见情况不妙,遂到房管登记处查询了该房产的信息,才知道在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就已将诉争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将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万女士返还原告马先生首付款15万元,支付原告马先生违约金20万元,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律师点评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公司向原告马先生提供的房源等信息都是真实的,履行了作为中介公司的义务,没有欺诈隐瞒有关情况,所以针对本案中交易失败不承担违约责任。万女士在和原告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却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原告马先生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由于房价上涨,房产所有者为了利益基于房产升值而暗自将房产再卖与他人,甚至一房多卖。房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不能施以欺诈,“一房两卖”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后买房者的商业欺诈。发生纠纷后,诉之法院,一般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处理,因为,前者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后者是商业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卖房人承担,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应赔偿买房人两倍以内的经济损失。一房两卖,取得房产证者,推定合同完全履行,推定为房产权属的合法所有者。对于广大民众来说,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坚决地和他们做斗争,不能轻易妥协,助长不正之风。另外,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能更细致些,比如调查一下房产权属,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约定如果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违约方要承担一倍已付购房款的违约金,在付款之后,要积极督促房产所有者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会避免遭受损失和心灵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