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老王起诉称:我想在甲市购买一套房屋,方便上大学的闺女居住。2003年1月1日就和甲市乙区一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购买该楼盘C栋2308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3平方米,房屋总价20万元,约定开发商于2004年10月1日向我交付房屋。签约当天,我支付开发商10万元,2003年2月15日,我向开发商支付了余款10万元。后来到2004年12月了,开发商都一直没向我交付房屋,后来才知道开发商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向我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退还我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开发商在与老王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一事,并且直到老王起诉前一直都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老王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所有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老王购房款20万元,赔偿老王损失12000元。
一审判决后,老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双倍赔偿老王购房款,驳回老王其他诉讼请求。
四、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开发商在预售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其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开发商在老王起诉前也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向老王隐瞒此事,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是正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老王请求返还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加以纠正是正确的。
由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继续履行该无效合同,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老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