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先生起诉称:我和秦女士本是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2008年6月,我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按揭房屋归秦女士所有,属于我的部分房产作价7万元补偿给我,剩余的贷款由秦女士承担。2009年2月,据了解该房屋市值60万元,离婚时评估房屋市值20万元,短短半年时间,房屋市值变化如此巨大,所以我怀疑离婚时房屋评估有重大误解,所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该房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秦女士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2008年6月,原被告在民政局离婚,同时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做了分配:房屋归被告秦女士所有,补偿原告罗先生现金7万元,诉争房屋所欠贷款,皆由秦女士偿还。2009年2月1日,秦女士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掉,罗先生知道后,认为之前自己分得的现金太少,于是以离婚时的房屋评估有重大误解,请求法院重新分配房产。
四、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法院才会支持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财产分割完成后,由于房价上涨,罗先生认为离婚时的分割不公平。但是房价上涨是在房产分割后才上涨的,属于个人财产的合法收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没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以房价上涨存在重大误解为理由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因此该协议应为有效的协议,法院驳回罗先生的判决是正确的。民事活动中要讲诚信,不能看房价上涨就随意毁约。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中,可以找一家评估机构做房屋的价值鉴定作为参考。但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方便以后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