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起诉称:2008年11月,被告冯先生通过我公司居间服务,看中了业主位于甲市乙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100万元人民币,被告马先生看房后与我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被告冯先生不得与业主或第三方私下交易,违约者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8年12月25日,被告冯先生却通过其他方式与业主取得联系,并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后我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冯先生支付违约金,均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先生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只是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不存在违约,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1月,被告冯先生想要买房,在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业主在甲市乙区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积95平米,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看房后,被告冯先生对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的很满意。随后,原被告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约定,被告不得私下与业主或者第三方交易,违约者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2008年12月25日,被告冯先生在中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业主,与业主私下进行了房屋买卖交易。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冯先生催要违约金,但都没有反应。所以原告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冯先生支付原告某中介公司违约金3万元整。
五、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在二手房买卖中也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遵循诚信原则。有的买卖房屋上下家,利用中介公司服务和传播信息的途径,获取了相关的信息后,再跳开中介公司私下订立买卖合同,从而免除自己支付中介费的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房产中介公司为保护自身权益,一般在委托房屋买卖的当初,就会与委托方在合同中写明,上下家跳开中介公司私下成交构成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合同的相对人。本案中该《看房确认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冯先生应该遵守,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冯先生支付原告某中介公司违约金3万元整是正确的。